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聘到符合要求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院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协调我院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四条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籍专业人员,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第六条 对不同专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理、工类专业类的外籍专业人员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外籍专业人员,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原则上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承担我院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七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院需要,身体健康。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八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九条 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程序
第十条 聘请外教的程序:
(一)计划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部门,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后,于每年3月向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说明聘请目的、工作任务、停留期限、人数等。经学院同意后,由聘用部门选拔受聘人选,初步商定工作任务。聘用部门对拟聘人选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经保卫处、学院办公室共同审核后,提交学院研究,会议同意后方可聘用。选拔工作原则上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二)聘用部门于五月底前将以下材料报学院办公室:
1.拟聘外籍专业人员的简历;
2.学历证明;
3.专家推荐信;
4.护照复印件(包含签证、出入境页);
5.体检报告;
6.初步商议的聘用合同(需签字);
7.其他有关材料。
(三)学院办公室按照国家关于外国人来华就业审批管理的规定,持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请示;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外籍专业人员的简历;
4.学历证明及学历认证;
5.专家推荐信;
6.护照复印件;
7.体检报告及健康证明;
8.草签的《合同》;
9.学院法人证书;
10.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许可证;
11.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外文材料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外国人来华就业获得批准后,外籍专业人员凭就业许可证书办理回到所在国家办理来华工作签证。
(五)外籍专业人员入境24小时内,到派出所进行备案。
(六)外籍专业人员入境5个工作日内,学院办公室组织其与学院正式签订合同(含合同附件)。
(七)外籍专业人员入境10个工作日内,学院办公室持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
(八)外籍专业人员入境30个工作日内,学院办公室协助外籍专业人员办理《签证》延期和《居留许可证》。
(九)取得《居留许可证》后,外籍专业人员方可开始在我院工作。
第四章 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体系
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负责,实行院、系(以下称“聘用部门”)二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如外教违反《合同》,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备,由学院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的行政管理
外籍专业人员的行政管理由学院办公室归口负责,聘用部门、保卫处和人事处协助。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外籍专业人员来华前准备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专家证等相关手续,安排接车接机等。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外籍专业人员抵离境时的迎送,协助办理有关证件(包括国内签证、就业证、居留证)手续,签订《合同》等。
(三)人事处负责办理外籍专业人员的入职手续,建立外籍专业人员档案,协调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四)学院办公室负责向外籍专业人员介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基本情况。
(五)保卫部门负责要求并帮助外籍专业人员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并防范极少数人利用外教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管理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管理由聘用部门归口负责,教务处、学院办公室配合。
(一)聘用部门负责向外籍专业人员介绍学院的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指导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并在教务处、学院办公室备案。
(二)聘用部门负责审定外教的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建立外教教学档案。原则上不使用原文教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在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三)聘用部门需建立外籍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四)在外籍专业人员来校工作三个月后,聘用部门会同教务处对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五)每学期结束时,聘用部门应对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籍专业人员提出奖励建议;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外籍专业人员及时提出批评直至提出解聘建议。
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由聘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办公室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为便于外籍专业人员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聘用部门应为外籍专业配备一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助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并协助学院做好外籍专业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七)外籍专业人员合作教师与外籍专业人员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搞好教学、科研等工作。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中的意见,合作教师要及时向聘用部门领导反馈,提出协调解决的办法。合作教师在与外籍专业人员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不向外教泄露我国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八)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要防止外籍专业人员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防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防止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予以警告,对警告不改者,报由学院办公室处理。
(九)禁止外籍专业人员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禁止外教到学校以外的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
(十)禁止外籍专业人员在应聘期间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需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籍专业人员在学期期末,应向聘用部门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外籍专业人员离任前,欢迎其对所在工作部门的整体工作,包括教学水平、研究方向、教学组织、人员结构、发展前景等提出评价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向外籍专业人员作出解释。
(十二)专家在教学活动中不能自行决定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院批准。
(十三)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性、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外籍专业人员的安全与生活管理
外籍专业人员的生活管理由聘用部门归口负责,保卫处、后勤处、学院办公室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一)按照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外籍专业人员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外籍专业人员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以及学院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计划内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免费使用学校提供的配有家具、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话、网络开口、燃气灶等设施的住房。外籍专业人员使用电视、电话、网络、燃气、水电等发生的费用由外教自行承担。外籍专业人员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应当赔偿维修费用;不能维修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尊重外籍专业人员的风俗习惯和生活特点。外籍专业人员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除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外籍专业人员所在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外籍专业人员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休假。
(四)外籍专业人员住在学院专家宿舍的,原则上不允许教师间相互拜访,且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报保卫处登记。
(五)切实保障外籍专业人员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籍专业人员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外国专家局关于外籍专业人员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院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国专家经费。
第十八条 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外籍工作人员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原则上按照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工资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章 外事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第二十一条 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外籍专业人员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第二十四条 不利用同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第二十五条 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或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的通知》(东职〔201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