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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09月29日 10:42 点击:[]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留学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后,到我校国际交流学院办理新生报到注册和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延期报到者需征得学校同意,事先未经学校允许而未按期报到或超过报到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开学后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 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需到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办理以下手续:

(一上交并审核本人护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 书》、学校财务处学费凭证复印件、《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长期留学人员 必须持“X”签证,短期留学人员可持“X”“F”签证。

(二)提供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同护照)4 张。

(三)根据相关规定,留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到东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体检,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等有关手续,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者方获准正式注册。体检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四)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申请外国人居留证手续。

(五)参加入学教育,听取国际交流学院介绍外国人在华应遵循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条例。

第三条 校际交换生的报到时间由合作学校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 参加短期汉语进修的,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报到时由汉语教师进行面试,按规定时间参加汉语水平测试,根据汉语程度进行编班。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留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各门课程及相关教学内容,完成必修课包括汉语、选修课、实践课(如练习、 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学习任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考查和考试以获得相关课程评价。考核合格者方能获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随意出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内抽烟或吃食。在自习时间也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干扰他人学习。

第七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考勤规定如下:

(一迟到 15 分钟按旷课处理,累计迟到 3 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二)临时急病者,必须持医生证明,向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请假。

(三)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请假。

(四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旷课达到一定的学时数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对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 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不发结业证书;达 5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各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

第九条 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留学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短期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第三章 成绩考核办法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语言课程考试分笔试和口试,实行百分制和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按补考考试成绩记分。

第十四条 平时学习成绩作为学期和学年成绩评定的参考, 所占比例根据课程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的课程、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包括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发结(毕)业证书,只开具 学习证明。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转学、延长学习期限、退学

第十六条 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留学生,须提供医院证明和相关证明,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初审并报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复学时须持复学申请书到国际交流学院和所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 2 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国际交流学院,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转学。凡要求转学的留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书, 并提供学校规定的必要文件和接受学校同意接受的证明方可办理。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需提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间。申请应在结业前两个月提出,经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手续。凡不努力学习,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学校纪律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九条 退学。留学生退学必须提前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之后二周内离开学校。

第五章 离校

第二十条 留学生结业后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 应在两周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证延长手续。留学生离校(包括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结清各项费用。

(二)还清借书,交还借书证。

(三)交还学生证和各种证件。

(四毕业(或修业期满)的学生,应于学习结束后两周内离 校。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享受留学生待遇。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历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颁发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凡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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