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取和使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粤财库〔2012〕20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东财〔201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范围包括:办公或教学用品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通讯费、租车及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培训学习费、差旅住宿费、版面费、专用材料(耗材)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作误餐费、燃油费等15项。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办理报账和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业务。特殊情况办理现金借款的,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处将借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公务卡,原则上不进行现金支取。
第五条 对于符合公务卡结算要求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经办人员应对其业务背书说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公务卡支付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
2.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现金支出;
3.快递费、差旅交通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七条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员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在有关票据背书说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完善公务支出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仍执行《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东财〔2012〕322号)等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公务卡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