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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10日 23:3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加强绩效管理,有效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学院预算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学院预算草案,审核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批准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学院院长对学院预算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组织拟定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分管财务院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专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编制学院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学院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监督学院各项预算执行,定期向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市财政报告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九条  各系(部、院)处(室)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编报本部门预算以及执行预算,对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学院预算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部门经费支出、经常性专项支出、一次性专项支出、继续教育学院运行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学院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人员奖励专项经费、外聘人员费用、人才引进费等人员经费支出。

(二)部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因开展工作需要发生支付的办公费、车辆费、业务学习费、差旅费、食品及误餐费等各项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学院行政部门、教学系部(院)、教辅部门和科研机构。

(三)经常性专项支出是指学院根据各部门的职能需要安排的专项经费,包括教学业务活动、教研(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科研项目、技能竞赛、学生管理工作、行政后勤业务管理等各项运行支出。

(四)一次性专项支出是指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扩建、改建、新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以及为完成某项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例如,环境建设项目、重大修缮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实训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五)继续教育学院运行支出是指为开展成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境外合作教育等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所发生的运行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联合办学及办学点按比例分成支出、兼职教师课酬等教学活动支出。

(六)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其他支出是指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非生均类支出、培训返拨支出、横向科研经费、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原则及流程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绩效优先。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必须公开、公正。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编制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按照预算申报先立项后入库,先入库后安排预算的原则,各部门在申报新增项目之前,申报项目须先通过立项审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流程执行。具体程序是: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院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预算方案,交财务处初审(一上);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学院财力编制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审批,待市财政审批后,结合市财政意见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限额(一下);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限额修订本部门预算方案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二上);待市财政批复预算后,财务处根据财政预算编制学院预算方案,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二下)。

第十七条  结合学院发展的不同时段,在编制学院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机动经费,用于不可预见及急需支出。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正式下达后,各预算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及计划执行,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按规定结转,结余收回。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从第二季度起,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月度通报约谈和预算执行差额收回机制。

第二十二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根据学院预算实际运行情况确有需要增减的,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新增或取消项目的,由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调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会议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年度预算。若动用学院机动费,报院长审批,如需上会,待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二)学院已安排预算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追加或核减预算的,由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费追加或核减的申请,调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会议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年度预算。若动用学院机动费,报院长审批,如需上会,待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需要调整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整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二是调整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审定同意后调整。

第六章预算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预算绩效考核分为财政绩效考核和校内绩效考核,财务处根据市财政的规定和学院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预算的申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完成绩效预算的申报,并对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运行及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预算评审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的预算核定和部门工作考评,实现绩效预算与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应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和规定,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院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学院财务决算报告须经财务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阅后,上报市财政。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经费使用不当,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处应对学院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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