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建设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重大财务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须经会议决定,包括:(1)年度预算及决算方案;(2)预算的追加及机动费的动用;(3)资金筹措计划;(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承担相应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学院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学院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必须按照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安排各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有权停止该部门的经费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立项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若动用学院机动费,须经过会议审批通过,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五章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学院经费支出严格按年度预算和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审核签署的第一经济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批负第一审核责任。如部门行政正职空缺,则由主持部门全面工作的副职履行相关职责与职权。不论金额大小,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支出2万元(5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支出2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支出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
第十八条 对于“三公”经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院长审批后,财务处审核后列支。“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严格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因公出国(境)的报销,严格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如由分管业务院领导代为履行审批职责的,须有院长书面(授权)委托给财务处备案。涉及跨部门会审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支出前,如已有明细支出预算呈报领导批准的,报账时需附上批准报告(原件),财务处审核后列支。
第六章预算开支范围及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预算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学生活动及其他活动等相关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部门经费支出、经常性专项支出、一次性专项支出、继续教育学院运行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学院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人员奖励专项经费、外聘人员费用、人才引进费等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的支出,需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人员经费院领导以及院长共同审批。
第二十二条部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因开展工作需要发生的办公费、车辆费、业务学习费、差旅费、食品及误餐费等各项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学院行政部门、教学系部、教辅部门和科研机构。部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部门经费使用要求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教学及教辅部门的日常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总额的30%或20%)、图书资料、办公饮用水、邮递费、通讯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车辆费:租车费、使用学院公车费、燃油费(不得超过总额的30%或20%);
(三)业务学习费、差旅费:外出业务学习、调研、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所需的费用及差旅费用;
(四)食品及误餐费:在东莞市范围内的工作误餐费(不得超过总额的10%,且严格执行东莞市有关文件规定)。
(五)学生活动及实习实训经费:学生校内活动、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日常管理及德育经费、学生实习实训、系部决定参加或举办的非专业或课程性的比赛竞赛等费用。
(六)专业(课程)建设费:专业或课程建设的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课件制作费、教学用品费(不得超过总额的20%)、燃油费(不得超过总额的20%)、租车及设备租赁费、校外专家评审费、讲座(咨询)费、系部决定参加或举办的专业或课程性的比赛竞赛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专项支出主要是指学院根据各部门的职能需要安排的专项经费,包括教学业务活动、教研(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科研项目、技能竞赛、学生管理、行政后勤业务管理等各项运行支出。支出时应符合专项相关性,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开支范围使用,对于无关的项目开支,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五条一次性专项支出是指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扩建、改建、新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以及为完成某项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例如,环境建设项目、重大修缮项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实训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一次性专项需要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运行支出是指为开展成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境外合作教育等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所发生的运行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联合办学及办学点按比例分成支出、兼职教师课酬等教学活动支出。
第二十七条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其他支出是指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非生均类支出、培训返拨支出、横向科研经费、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七章报账的相关规定及手续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报账人应凭真实、完整、合规的发票、单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手续遵循“先审后批”与“先批后审”相结合的原则。“先批后审”是指由报账人员先将发票、单据送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给财务人员审核。“先审后批”是指先由财务人员对报销发票、单据进行审核,后由报账人员报相关领导批准。有关的发票、单据必须正规合法,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发票应有两章,即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交通费以交通运输部门的正式票据为准。
(二)原始发票(凭证)背后至少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签名确认,包括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
(三)购买实物发票的经济业务内容,须载明品名、单价、数量及大小写金额,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一律不得涂改。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
(五)票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存在下列情况,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1)虚假票据;(2)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3)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4)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5)发票类型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内容开具办公用品等);(6)有关信息内容严重毁损的票据;(7)超过报销期限的票据。
(六)无论发票金额大小,均需提供销售方的销售清单(或销售小票)。或在发票上应有具体的品名、单价、数量和大小写金额。
(七)除了飞机票、火车票等规定实名制使用的报销凭证外,报销凭证的抬头应与学院的名称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不一致的,应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统筹安排,经费的使用执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东莞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议费、国内培训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等支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研经费(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统筹安排,经费的使用执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购买货物和服务、工程修缮类项目的支出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的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学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劳务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和本部门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不得年底突击花钱。
第八章 借款业务
第三十八条 办理公务可以预借经费公款。办理公款借款时,需认真填写学院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借款单上的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清楚,包括借款日期、金额、用途等,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借款审批权限按照相关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九条借款审核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借款。
(二)借款范围只限于预算规定范围内,凡超出年度经费预算指标或无预算的经费开支不得借款。
(三)借款须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
(四)教职工借款凭证,由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报销或交回借款时,由财务人员另开凭证,原借款凭证不退回。
第四十条 预借公款办理公务的,须按如下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一)在市区内采购设备物资的,借款后2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二)到市区外采购设备物资的,采购人员回校后20日内(以差旅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报账手续。
(三)属订购设备物资的,应于收到货物和发票账单后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四)属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回校后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五)寒暑假期间办理完毕的事项,应于新学期开学后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无故占用公款。凡借用公款并收到催款通知书后,不按上述规定且逾期两个月不办理结算报账手续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或酬金中扣还借款。
第九章 物资采购的审核及验收
第四十一条 进行物资采购的,须按如下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一)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东莞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购买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需按规定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三)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业务,报账前需到后勤管理处进行资产登记,凭后勤管理处的固定资产报增单办理报账业务。购入图书的,须先进行图书入库登记,再凭图书馆图书入库单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
(四)凡购买材料(实验材料、维修材料等)属低值易耗品、实训耗材的,报账前应填制物资存放单位的材料入库单(一式二份),然后凭入库单(报账联)连同采购发票到财务处报账。
(五)物资采购业务的报销,需提供预算立项、经济合同、用款申请、验收报告、预(结)算审核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学院基建工程的立项、概算、预结算及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应按照东莞市基建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费用支出必须在当期发生,当期是指当年费用在当年支出。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当年12月发生的业务未能及时取得票据在年度内报销的,必须在次年3月末前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