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效益,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落实,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高〔2016〕8号)等文件精神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通过实施“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建成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以及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整体办学实力进入全国高职高专150强,全省10强,进一步引领东莞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支撑东莞制造转型升级,对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为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发挥引擎作用。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九个方面内容: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一流高职院校和品牌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对外交流与合作、智慧校园建设、学生人文素质教育。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遵循“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的实施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二级建设项目负责人对所隶属的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各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学院负责,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
(二)责任到人: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级项目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任务;
(三)专家把关: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各子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围绕提高项目建设的水平、质量、效益等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突出学院优势和特色,按照建设规划,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学院成立“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六条成立“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东莞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二)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负责指导、监督、考核、组织验收“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
(四)起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成立九个建设小组,负责一级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一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二)对一级建设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的自评报告、绩效评审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部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考核、绩效评价等有关材料,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建设进度,规范、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取得预期成效;
(三)向“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办公室报送年度考核自评报告,接受学院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五)提炼项目建设成效,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预期效益等必须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为依据,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规划进行局部调整,项目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办公室,经“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调整需经专家论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项目小组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制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一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由相关行业、企业、高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二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应根据建设内容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各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只有在通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建设项目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一级建设项目采取申报评审、全面启动的原则。各一级建设项目小组要合理安排二级建设项目的启动次序,突出重点,填写“年度实施方案申请表”报建设办公室,经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必须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并按“年度实施方案申请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学院对一级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年度自评报告、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自评报告由一级建设项目负责人报建设办公室,由建设办公室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中期检查由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是对各一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第十六条各级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向建设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2016-2020年)建设规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确保“创新强校工程”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实行资金使用、筹集任务与项目效益挂钩。
第十八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并接受上级和校内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留机动费由学院统一掌握,主要用于项目组织管理,并对建设任务完成、人才培养和科研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项目增加适量投入和支付某些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十九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参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采购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好申报和招标工作,由后勤处组织,研究中心、财务处协调,审计监察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企业投入管理遵循“系部跟踪落实、后勤评估报增、财务登记入账”的原则。
(一)系部跟踪落实。系部是建设项目行业、企业投入的第一责任部门及资产管理责任部门,要根据《建设规划》,按计划落实行业、企业投入的项目及金额,及时将行业、企业的投入评估需求提交给后勤处进行资产评估和认定;
(二)后勤评估报增。各系部配合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后勤处根据系部提出的行业、企业的资产评估需求,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并对评估认定后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三)财务登记入账。财务处根据系部、后勤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做好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自评考核和绩效考核。
(一)自评考核建立整体项目考核和项目分项考核两级考评制度:
1.整体项目考核。学院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年度整体运行情况、建设成效进行自评考核。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校外专家根据建设办公室提供的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及现场调研情况,提出建设项目整体运行状况、建设成效的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2.项目分项考核。建设办公室对一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一级建设项目组织本项目的自评考核工作,撰写考核自评报告,填报考核数据表、考核自评打分表等有关材料,并提供佐证材料,报送至建设办公室,由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绩效考核对象划分为教学部门、党(群)政机构和教辅部门两类:
1.教学部门。教学部门“创新强校工程”绩效考核结果占部门考核总分的15%。教学部门绩效考核以成果为导向,标志性成果总分为100分,考核对象为学院所有教学部门;任务完成指标总分为30分,考核对象为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的教学部门。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的教学部门最终得分=所得分数/1.1,其他教学部门最终得分=所得分数/1。
2.党(群)机构和教辅部门。党(群)政机构和教辅部门“创新强校工程”绩效考核结果占部门考核总分的20%。教学部门绩效考核以管理为导向,建设管理指标总分为100分,考核对象为学院所有党(群)机构和教辅部门;任务完成指标总分为30分,考核对象为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含一流校、示范校)建设任务的党群机构和教辅部门。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含一流校、示范校)建设任务的党(群)机构和教辅部门最终得分=所得分数/1.1,其他党(群)机构和教辅部门最终得分=所得分数/1。
第二十三条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院,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院将根据评定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考核成绩突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完成人、承担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职称晋升、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对于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学院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授权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