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从学院办学经费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总体规划、分项管理;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简称“一流校”)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主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总体计划,报学院会议决策审批;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审批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四)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核专项资金决算及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办公室(简称“一流办”,与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提出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使用方案,并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受理各项目建设预算调整申请,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建设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项目建设承担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保证建设项目资金按预算执行,确保年度项目建设资金进度完成;
(二)主动配合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按学院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效果及使用计划,报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人管理、专岗核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中核算;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负责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向上级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后勤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所须购置的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标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审计监察处负责监督和审计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物资采购、资金决算等情况,参与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及决算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应该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数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方案》及其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控制,必须做到科学合理、数据准确详实。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额度执行,一律不得超支使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各项目组在年终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学院总体部署,及时、准确上报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等,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决算
第十五条各项目组应确保按期完成所下达预算指标的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部分经费,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一流校”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公用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一流校”办公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支出;
(三)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一流校”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四)信息建设与宣传费:指为完成“一流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站建设、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拍摄宣传片、制作宣传画册费用等支出;
(五)评审管理费:指“一流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成果鉴定费、校外专家劳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须按照学院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财务处严格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五章 使用与报销审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须按照国家、省市财经纪律法规及学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处严格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审批流程: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审批权限:支出金额2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列支。试点二级学院负责人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参照财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定期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和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非常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研究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于2016年7月4日公布的《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职〔2016〕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