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建设,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根据《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专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能力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将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方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学业、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辅修、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第四章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符合学业导师任职资格的我院教师均可申请担任学业导师,由二级院系聘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学生学业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择或组织委派的方式进行,二级院系负责介绍实施导师制的指导思想、实施方案及操作程序,并组织学生选择导师。
第七条担任学业导师的本专业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10人,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学生不超过5人。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学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和二级院系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学生学业指导工作,受二级院系指派后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教师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并暂缓岗位晋升和聘任。
第九条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十条学业导师考核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二级院系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担任学业导师不满一年者参与考核但不评优。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学业导师撰写学年工作总结。各学业导师对照考核依据向二级院系提交1000字左右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须为WORD电子文档。格式为:标题黑体三号,正文仿宋小四,行间距固定值20磅;
二、学生评议、二级院系(部)评议。考核评议由学生评议、二级院系(部)评议组成,权重分别为70%、30%;二级院系(部)负责组织开展评议工作,分别采用《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二级院系用表)》对学业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测评。
三、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结果。二级院系在综合学业导师年度工作总结、学生评议与二级院系评议基础之上,确定优秀学业导师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