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东莞及周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满足广大学生自主发展、多样成才的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的量与质,以学生应当取得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必须坚持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育理念,贯彻“大类培养,按需分流”的教学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四条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凡学制为2年的学生,修业年限最少不得低于1.5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不含服兵役的时间)。
第五条 每学年为2个大学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可分为4个小学期),每个大学期一般为20周,原则上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18周,每学期安排1个教学准备周,1个考试周。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群平台课、专业核心课和必修环节。
二、选修课:指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为提升学生核心素养,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方向课及专业交叉复合类拓展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一、三年制高职专业总学分为125学分左右,两年制为85学分左右。
二、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原则上以9学时为一个模数,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
三、以周为单位的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与军训、顶岗实习和集中开设的实训等,按每周26学时计算,计1学分;不足一周的一天按6学时计算。
四、坚持以学习成果为导向,每1学时的学习量应等于1节课堂教学,加上1小时的课外学习任务。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课程修读实行教学计划和导师指导下的自由选课制,以利于学生根据就业创业、成长成才需要,自主建构知识结构,积极主动地学习。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修读课程,获取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0学分,最少不得低于13学分。对部分学有余力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入学以来所修读课程的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0),在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时,可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多选,但不得多于35学分。
第九条 课程安排方式采用学生自主选课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对实行分层、分项教学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选择授课教师或学习项目;选修课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选课方式。
第十条在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各二级院系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各专业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学业导师,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选修课,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
第十一条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十二条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若选课人数低于20人的,原则上停开;或按多数原则,改选人数较多的课程。低年级以选修通识类课为主,高年级以选修专业方向课、拓展课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选。
第十三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该门课成绩、学分计为零。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选课确认或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擅自参加课程修读考核,该课程修读学分无效。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在线(网络)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四、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免试该门课程,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论课及实习、实训、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六、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最迟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免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一、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二、对于实践课时比例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实践部分必须在教师组织下正常修读,合格后该课程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第十七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80分的不予以成绩登载,继续跟班修读。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否则成绩、学分以零计。
第十九条 为便于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换算见表1:
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
A+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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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B
|
B-
|
C
|
D
|
对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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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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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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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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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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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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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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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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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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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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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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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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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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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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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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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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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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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课程绩点为零,重修课程绩点同正常课程。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补考”或“重修”(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第七章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免费参加1次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任选课不安排补考,任选课程不及格,不获得学分,不记载成绩,可在后续学期另选其他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 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一门课程只能缓考1次,缓考成绩不及格或缺席考试(简称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章课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读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然不及格者,参加课程重修。出现下列情形,导致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补考,直接重修:
一、必修的公共课、专业课考核成绩低于40分者;
二、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践课时比例大于或等于二分之一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四、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
五、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者。
第二十七条 修读某门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一、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三、某门课程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给予两次重修机会。重修采用学生自主报名方式,重修实施细则详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九章辅修
第三十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专业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一、辅修专业所修课程须覆盖该专业中主要专业大类平台课和专业方向课以及必要的实践环节。
二、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辅修实施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辅修报名。学生可以选择学校提供的辅修课程的专业,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终审后,公布录取名单。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然后持缴费收据到开办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正式报名注册,并发《辅修听课证》。
二、辅修教学组织。辅修专业于每年6月底报名,9月份正式上课。辅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学生人数不低于30人)、插班听课、自修辅导等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18:00-20:30)、双休日和假期进行。
三、成绩考核。插班听课的辅修课程考核随所在听课班级一起考核;单独组班和自修辅导的课程单独考核。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参照第八章执行。
四、主辅修学分转化。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如学生已经按跨专业选修并取得学分或在自己的主修专业已有相关课程,并已取得学分,则相同要求的辅修课程允许申请免修。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五、辅修证书取得。在校期间,学生修读完成辅修专业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同时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由教务处审核后,颁发由学校出具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获得。
第十章 学分奖励与兑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分统称为奖励学分。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挖掘学生潜能,拓展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团、学习提升、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发明、创业等实践活动,特设立奖励学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奖励学分可用于兑换积欠课程学分。可兑换学分不超过8学分,奖励学分与积欠学分按1:1进行兑换,奖励学分的兑换时间统一为学生毕业(或结业)学期的前十周,即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前进行,逾期不予办理。兑换范围如下:
有作弊记录、旷课(旷课课时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记录、未交作业(未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记录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第三十四条 奖励与兑换办法细则详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免修与学分兑换管理办法》。
奖励学分将在学生的学籍卡或成绩卡中体现,并显示具体的项目和学分,以此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拓展自我,全面发展。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资格审定。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综合考评优良的学生,可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修读情况,报教务处审核,上报学校讨论批准后,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修业年限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补修课程经考核仍然不合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