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二条 院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成立校企协同育人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决策。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院长和分管校领导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工作的规划,负责指导和和协调学校教学工作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全校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教学工作相关制度制定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二级院系(部)是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二级院系(部)领导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教学工作,组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制订、教学计划执行及落实、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建设、院级教学规章制度制定、教学质量建设、考试考务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建设办公室(质量建设办),开展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的相关工作,包括经常性的教学督导工作,提供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与改进意见。二级院系(部)成立质量诊改工作小组,配合学院质量建设办公室(质量建设办)开展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持续改进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调研,确定学生修业期间实施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产业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第七条 根据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各专业具体制订或修订切实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应在实施前2个月内,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成册,面向社会公布。二级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导学手册,在新生入学时,面向新生详细解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若人才培养方案中途执行过程中有变动,履行审批手续后,应对学生详细说明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第九条 二级院系(部)应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计划,所有专业主干课程均应按校级精品(开放共享)课程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章 教学资格
第十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思想品德教育艺术。教师一学期中讲授课程一般不能超过2门(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指导),确因课程组或专业内教师学历进修或企业挂职等原因使教师一学期承担课程多于2门的,应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关于参加企业锻炼、校企合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凡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助教(含未定级)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其他教学工作未满3周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节。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周年的青年教师,二级院系(部)要配备导师给予指导,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课前经导师审阅通过。
第十二条 各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应当在所属专业教师团队中试讲与研讨,经督导组及系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正式开课,经新开课程一般不得安排初级职称教师或教学工作不满3周年的教师讲授。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一年内至少主讲一门课程。
第十四条 主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学院需聘请无教师资格校内人员担任教学任务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学院鼓励聘请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校内实践技能课教学任务,聘请校外技术与管理人员来本校任课的系部,按人事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开课前,不能提供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稿的;
二、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实训的;
三、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的;
四、受到半数以上学生联名要求撤换而不改进的;
五、所主讲课程被评定为不合格课程的。
凡发现教师存在上述情况,由专业提出处理建议,经二级院系(部)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和相关专业资深教师进行认定,报教务处、学院督导处、人事处联合审批。
凡被评定为不得承担主讲任务的教师,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培训、进修、学习和改进后,本人可提出恢复承担主讲任务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定。
第五章 教材与教学资源
第十六条 教材和教学资源是课程之本,坚持择优选用的原则,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类优秀教材,以及校级、省级及国家级开放共享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国家重点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以及已经出版的校本教材。
第十七条 开课部门分管教学的领导应认真组织教师选用教材和教学资源,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各课程选用的教材及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教材必须在开课前发给学习;课程教学资源必须在上课前通过“乐学在线”、“学习通”等学习平台发给学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给学生发放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学习用品。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课程标准(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选用教材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拟定授课计划,开展教学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课程大纲要求,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各二级院系(部)要对教师的讲稿或教案进行检查。教师的讲稿或教案要经常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实施混合式教学模式,全面应用成果导向教学法、项目化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一人多课、一课多人,一师一优课”,一个教师除主讲一门课程达到优质课程要求外,还能承担本2-3门专业群课程或1门专业交叉复合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凡校级、专业群及专业核心课程均应有多个教师可以选择。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学生核心素养培育和核心技能训练的重要途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与主要方法。各类实践教学都应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部)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将3年的培养目标分解成阶段性目标,并将重点阶段性实训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校内外基地、实训课程和实训项目,通过实践课程体系来保障,确保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落实到位。实施方案应含该项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六条 参与教学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安全等均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周密的安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付诸实施;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二级院系(部)写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须从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出发,以“成果导向”的“逆向设计”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实践课程(项目)标准,编制实训指导手册,并组织实施。指导实训课课期间,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现场,要及时解答和处理出现的问题;课程结束后,应仔细批改实训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跟岗实习及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校外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实习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根据课程标准(大纲)和考试考查标准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试考查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二级院系(部)的考试工作,由院系(部)负责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院系(部)应建立由院系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命题,确定监考人员,考场编排、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命题要以课程标准(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应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以学习成果导向的形成性评价方法为主的课程考试考核改革,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课程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三十三条 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客观。阅卷教师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成绩、试卷(答题纸)、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等按教务处要求提交及存档。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要履行审批手续,并确定补课方法,详情见《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调、代、停课管理规定》,全校任何部门不能擅自停课。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任务确定后,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若因教学需要,确需分班或合班上课的,应由二级院系(部)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分班或合班上课。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鼓励教师向学生介绍相关职业知识。但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散布含有违法内容、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教师如果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十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教学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 完善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培育品牌专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专业动态调整制度,评估专业设置、撤销等。
一、优先设置社会需求大、基础条件和就业前景好的专业,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专业结构。
二、拟新增专业应对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培养目标、素质结构等进行深入调研及科学认证,并获得校企协同育人委员会的认可。
第四十条 大力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加强共享型优质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二级院系(部)自行计划、建设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统筹规划,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数量充足、长效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满足学生顶岗实习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力度。成立教师发展研究中心,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和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一章 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
第四十三条 构建常态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机制。学校成立内部质量诊断与改进委员会,统筹全校质量诊改工作;二级院系(部)成立部门教学质量诊改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要以其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经常化的听评课机制。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校、二级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要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评教、督导评教结果作为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而申诉的复议裁定。
第四十七条 除教学外,教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情况也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学校按年度开展教师教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将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有关条款相矛盾并在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学院根据本规程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