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跨学科专业门类。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1.每年5或11月份,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院长、院长和学校院务会议审定。
3.教务处将经院长和院务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学习,应当于每年5或11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学生拟转入系系务会议和学校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通过转学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七条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学校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东职〔201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证明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