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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5月08日 11: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部门和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
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
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院事务督
查工作机制,促使学院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督查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
关工作、学院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
反馈等方式,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确保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院各
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督查工作既要兼顾全局,又要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进行。对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
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学院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予
以重点督查,以点带面,体现服务学院工作全局的宗旨。
(二)明确职责。学院主要领导是相对上级部门督查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院内各系(部)、处(室)等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
人是学院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督查责任人必须对办理反馈情
况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强督查制
度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督办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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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切实做到定岗定员定责,分工明晰,权责清楚,形成“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查责任体系和“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
抓”的督查责任网络。
(三)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
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四)讲求配合。充分调动和依靠学院各部门,协同开展督
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
的原则,学院办公室内设督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受
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督查工作组是督查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工作职
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督查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
(二)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
(三)负责落实学院领导或上级部门决定的督办、催办事项;
(四)负责下达督办通敉、催办通敉;
(五)具体落实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督办、审核把关、
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度,根据学院各部门年
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关督查事项及立项内容,编制《东莞职业技
术学院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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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监察处是学院督查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督
查工作组抓好督查工作的落实,监督检查督查事项承办部门的
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人事处是学院督查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
负责承办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处(室)等二级机构是督查事项工
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制定本系(部)、处(室)等二级机
构的督查管理制度,报督查工作组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并
及时向督查工作组报送本部门承办的学院党政重要会议议决的
督查事项。
第十条
督查专员是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督查工
作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各类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经督查工作组组长批准,学院办公室相关人员需
准确、及时提供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会议
决定的应督查事项,积极协助督查专员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学院每学期、每学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
任,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学院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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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
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决定、
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院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经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及学院的重大问题的待处理情况;
(八)督查工作组主动立项并经学院同意的工作事项的落实
情况;
(九)其他应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督查形式分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
督查”三类。
第十四条 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院日常重点工作的完
成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送督查通敉。由督查工作组根据学院各阶段重点工
作,向承办部门发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月重点工作督查
通敉》(以下简称“《 月重点工作督查通敉》”);
(二)承办部门自查自评。承办部门按照《 月重点工
作督查通敉》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学院日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
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督查事项办理情
况报告》(以下简称“《办理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由经办人报送督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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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情况审查。督查工作组对各承办部门报送的《办
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或未解
决好的,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督查工作组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综合
分析和审核,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工作组及时将有关
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院明确要求限期
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学院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
批(交)办事项后,由督查工作组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
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督查通敉》(以下简称“《通敉》”),
经督查工作组组长审签后,送承办部门,重大事项须经学院分管
院领导审签。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务必在发出《通敉》后3个
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退督查工作组,以便重新审定交办部
门;
(二)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通敉》发出后,督查工作组应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落实情况。
任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
应及时催办。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
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提交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按《通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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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时间内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经办人报送督查工作组;
(四)办结审查。督查工作组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办理情况
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事项,
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结果反馈。督查工作组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综合
分析和审核,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工作组及时将
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
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时,可根据需
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督查,组成临时联合督查工作
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联合督查事项:
(一)立项登记:学院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
批(交)办事项后,由督查工作组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
定《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督查通敉》(以下简称“《通敉》”)
经督查工作组组长审签后,送各承办部门,重大事项经学院分管
院领导审签。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务必在发出《通敉》后3个
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退督查工作组,以便重新审定交办部
门;
(二)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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敉》发出后,督查工作组应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落实情况。任
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应
及时催办。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
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提交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按《通敉》规
定的时间内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经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协
助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由主办人
员报送督查工作组。
(四)办结审查。督查工作组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办理情况
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事项,
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五)结果反馈。督查工作组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综合
分析和审核,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联合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工作组及时将
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
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提出撤销督查事项申
请,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免予督查。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要责任
部门牵头办理,主动与协助部门相互协商,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
办理工作。《办理情况报告》由主要责任部门统筹负责。主要责
任部门和协助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要责任部
门负责人主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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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请督
查工作组协调处理。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要本着对学院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深入
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反映需要学院解决
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决策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促进有关
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有效建议,为学院解决问题和
完善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
办结论。凡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承办部
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
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形象,模范执
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密切联系群众,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
查工作,逐步把自己锻炼成为实事求是、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的
合格的督查人员,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
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为表扬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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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督查工作
组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东
莞职业技术学院督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
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和个人,学
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结,或无故不提交《办理情
况报告》的,督查工作组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敉。在首次催办
通敉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结的,将再次发出催办通敉,直至办结为
止。承办部门在本年内受到一次催办,且未按催办通敉规定时间
内办结的,将予以全院通报。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
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
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
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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