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指学校在校内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国际交流学院等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及物业公司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床位(后简称学生床位)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订;
(二)负责统筹学生床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住宿管理;
(四)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二级学院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五)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和牵头安全文明督察工作,与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六)负责提供学生宿舍房源信息并及时更新房源状态;
(七)负责学生宿舍床位数核定和申报各类住宿费标准;
(八)负责制定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各类有关规定,制定及落实关于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建设等工作的考核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各二级学院学生社区目标管理;
(九)协助后勤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向后勤处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
(十一)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后勤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学生宿舍相关固定资产价格的核定;
(二)负责学生宿舍用房规划和功能调整;
(三)负责维护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床位;
(四)代表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宿舍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和考核;
(五)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扩建;
(六)负责学生宿舍水、电及相关基本硬件设施的供应与维护;
(七)负责学生宿舍传染疾病预防和宣传;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主要有: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情况汇报至学生处,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报;
(二)宿舍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确保人床匹配,无外来人员违规入住,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负责学生宿舍的基础设施维护及保洁工作;
(四)协助做好宿舍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五)合同规定的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
(二)负责学生宿舍门禁建设与维护;
(三)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四)及时提供应征入伍名单及复学学生名单;
(五)对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协助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协助驱离违规入住人员;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住宿费用的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当年录取的国际学生名单及有关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国际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国际学生交换生名单;
(三)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征询关于学生床位的供给情况;
(四)负责国际学生宿舍床位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订;
(五)负责统筹国际学生床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二级学院的国际学生住宿管理;
(七)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积极开展国际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引导国际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八)负责指导和规范各二级学院对国际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与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国际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九)协助后勤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向后勤处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
(十一)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团委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并统筹学生组织参与学生社区建设与管理。通过志愿服务进社区的形式,充分发挥校级学生组织在宿舍管理中参与管理、服务、监督和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并统筹学生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策划举行系列有意义的社区活动,汇聚学生组织力量助力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社区建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引导管理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按要求召开每学期的宿舍长会议;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负责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文明卫生督察工作,每月至少检查四次本学院的学生宿舍,纠正学生各类不文明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校规校纪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三)负责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入住、调宿和退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宿舍文明宣传教育,结合本学院专业特色开展以宿舍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文化活动,定期对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从源头上确保安全与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鼓励学生自我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和团队意识,主动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工作,树立文明意识,形成良好习惯,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学生社区建设的各项决策,根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总体思路,制定本学院宿舍区的发展规划;
(六)规范学生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社区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七)定期召开宿舍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并推进学生社区各方面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学院领导班子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深入学生社区开展工作调研,切实解决学生社区建设、运作和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职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则由主责部门统筹处理。
第三章 入住、调宿、退宿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学生床位的主体范围: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在职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一人只能分配一个床位。
第十七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学生一律不准外宿(假日回家者除外),擅自外宿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外宿期间引发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床位安排尽量遵循同一学院学生相对集中以及男女分住不同楼栋的原则。
第十九条 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应当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日前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已到期且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调整床位的,应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换宿舍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
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床位的,一学年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床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换宿舍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让床位和占用床位。凡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视实际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对床位进行调整,学校进行床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当学年成功申请转专业的;
(二)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的;
(三)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程的;
(四)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终止学籍(退学、肄业、毕业)、休学及因教学安排赴外学习等原因离校半年及以上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并到原楼栋宿舍管理员处退还钥匙、缴清水电费、办理宿舍公共物品和设施损坏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离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续办理的,各二级学院应通知本学院学生及时办理,宿舍管理员在发现当日提醒。在二级学院告知及宿舍管理员提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搬离宿舍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四章 收费、退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作为收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按照“先缴费后入住”的原则,自觉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年制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在学生办理手续后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所缴住宿费。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只退还所缴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建立学生宿舍管理自治小组,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每周至少1次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认真参与所在学院举行的卫生大扫除,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住宿学生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文明卫生督察和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安全卫生文明督察重点和要求:
房间洁净度:无杂物和白色垃圾积存,地面、墙面清洁,桌椅、门窗、床铺等家具和设施干净,台面无灰尘;无乱丢乱扔垃圾现象。
整体舒适度:宿舍环境舒适;布置和装饰美观、大方、温馨,有一定特色和文化内涵;空气清新;无抽烟现象;无乱贴乱画现象。
安全有序度:无任何不安全用电行为;线路规整放置、安全有序;无人在公寓内吸烟;无人时不使用电器;无违章电器;及时锁门。
物品规整度:个人用品和公共物品摆放规整有序;桌面、床铺、窗台、柜架上的物品全部归类收拾整齐;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随意摆放物品。
文明和谐度:模范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无违纪行为;宿舍同学关系良好;宿舍长认真负责;认真执行宿舍文明公约或值班表;支持并热心参与公寓建设。
有吸烟、使用违章电器、乱拉乱接电线、私改拆移和改装供电线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进入公寓、留宿外人、出租床位、私自调换宿舍、私自加配和调换门锁、擅自移动和损坏公物、酗酒赌博、打架闹事、饲养宠物、打麻将等破坏公寓环境秩序、危害公寓安全行为的宿舍直接记为不合格。
文明督查结果的使用:
每学期进行四次学校督查,督查结果通过学生宿舍和学院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对成绩优秀的宿舍进行表扬,对成绩不合格宿舍通报批评。
(一)督查成绩优秀的宿舍,其所在班级、党团支部以及班主任、班级辅导员、班干部在相关评优评奖中学院应酌情优先考虑。学年成绩累计多次优秀的宿舍可获评文明宿舍荣誉称号,其宿舍长可获评优秀宿舍长。
(二)督查成绩不合格的宿舍须填写《不合格宿舍整改情况汇总表》《宿舍整改反馈表》并认真整改。单间宿舍一学年内累计2次不合格或班级所涉宿舍不合格间次超过3间次,其所涉班级、团支部的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所涉班主任和班级辅导员的评优资格受限。
(三)对于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将按照校规校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学院制订相应制度,将宿舍督查情况列为学生个人综合考察、评奖评优和入党推优工作的重要考察指标。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签署《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律承诺书》,共同协商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12:45—14:00,23:00-7:00),应适当控制发出的声响,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文明、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同学关系。
第三十三条 准时熄灯。晚上23:00分为熄灯时间,宿舍管理人员于23:05分开始检查熄灯情况,登记未准时熄灯宿舍房号并于次日公布。一学期内,累计有2次以上(含2次)被登记未及时熄灯的宿舍,取消该宿舍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累计有5次以上(含5次)被登记未及时熄灯的宿舍为不达标宿舍,同时取消该宿舍成员全年度所有个人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同学互访、接待访客应当遵守宿舍访客制度,来访人应出示并换押证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上课时间及22:00以后,宿舍一律不会客。任何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接待宣传媒体和外国客人
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宿舍楼内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宿舍长应当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宿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团、班干部等学生骨干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学生处、后勤处及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老师会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寝室长应率先垂范,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给予举报、监督和阻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强制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床位的人员及其物品。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做好本学院在校或毕业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床位的人员及其物品。
违规占用床位的,学生处负责通知后勤处和物业公司采用提醒、警告、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床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保卫处协助进行强制清理,确保学生床位不被非法占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其中,纪律处分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纠正和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处,由二级学院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涉及违纪的,宿舍管理员和各二级学院应报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燃点煤气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如发现学生宿舍存放、使用危险物品、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的初次给予该宿舍全部学生通报批评,并取消全宿舍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奖评优资格。如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行为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危险物品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三)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
(四)危险化学药品;
(五)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违章电器包括:
(一)电暖宝、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冰箱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煮锅、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炒锅、电火锅、烤炉、电热杯、煮蛋器、养生壶、电热茶台、空气炸锅等炊具;
(三)有两个及以上电吹风;
(四)8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五)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四十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以下行为,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宿舍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的;
(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非法聚集、蓄意滋事的;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的;
(五)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由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经宿舍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执行。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未按规定时间离校的;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楼悬挂条幅、标语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
(六)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或出租床位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爬窗、爬楼的;
(八)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含送外卖、贩卖日用品等);
(九)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以逃脱检查的;
(十)有向学生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二)在宿舍楼内饲养哺乳类、禽鸟类、爬虫类及昆虫类等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的;
(十三)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宿舍管理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执行: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对宿舍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改造,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四)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五)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五个工作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六)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七)在宿舍楼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丢弃杂物,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在宿舍楼栋内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的;
(九)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方式发出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十)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饮酒、打牌、打麻将的;
(十一)违规拉电线在床上使用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的;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楼张贴海报、派发广告等张贴物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轻微违反宿舍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因宿舍违规行为,累计受批评教育两次以上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一年内累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给予警告处分,形成书面处分决议书,以所在二级学院名义行文处理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宿舍管理负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进行管理或未履职尽责;
(二)因未按学校规范管理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床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负有直接责任,学生宿舍行为管理负有教育引导责任,对学生床位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有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的宿舍管理负有指导和检查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检查发现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
(三)未按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执行上报学生住宿费,并造成一定国有资产流失;
(四)未履行数据管理和保密职责,泄露相关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五)协助学生违规获得、使用、占用学生床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住宿秩序;
(六)利用学生床位管理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东职〔2019〕7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