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行为塑造、人格培养、思想教育的基本阵地。宿舍长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文明宿舍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宿舍长队伍建设对于文明宿舍创建以及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推动文明宿舍建设,提升宿舍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宿舍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在宿舍成员中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带领宿舍成员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宿舍文化氛围;组织宿舍成员开展并参与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宿舍成员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引导宿舍成员选择积极向上的课余活动,做好本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条 加强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宿舍成员加强自我管理,学习并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带领和引导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制定卫生值日表,引导宿舍成员做好宿舍卫生,帮助宿舍成员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督促宿舍成员按照学院的作息规定起床、上课和就寝,形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第五条 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努力带动宿舍成员提高学习积极性,提醒宿舍成员按时上课,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参加和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学习活动,引导并带动宿舍成员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良好的宿舍学习氛围;对于学习习惯差、学习自律性差的宿舍成员要做好必要的监督工作,对于学习出现滑坡的宿舍成员,要上报班委和班主任,并协助做好帮扶工作。
第六条 维护宿舍安全稳定。定期组织宿舍成员开展安全自查工作,排除用电、用火等宿舍内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学院和系部开展宿舍检查;定期对宿舍成员进行安全自救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宿舍成员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以及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密切关注宿舍成员的动态,了解宿舍成员的外出和异常情况,对于发生的紧急或异常情况要及早发现,并向班委报告,必要或紧急时可直接向辅导员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带动宿舍成员锻炼身体,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提高宿舍成员的身体素质;关注宿舍成员心理健康问题,及时了解宿舍成员的心理动态和精神面貌,动员并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心理健康活动,支持并配合心理委员的工作,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八条 做好学生服务工作。做好本宿舍硬件设施的报修工作,及时向物业反映涉及宿舍住宿环境和管理服务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宿舍成员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学生自律委员会做好有关通知和沟通工作;协调宿舍成员做好宿舍公共卫生用品、生活用品等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班级建设。带领宿舍成员努力配合学院和各级学生组织认真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保证学院、系部和班级的相关工作能在本宿舍有效执行;协助班委做好班级建设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参与班级管理;组织宿舍成员积极参加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培养宿舍成员的集体意识、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开展文明宿舍建设。积极带动宿舍成员按照学院卫生文明达标评比标准来开展宿舍卫生考评工作;按照卫生要求、学习成绩要求、制度要求的标准建设文明宿舍,组织宿舍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做好宿舍成员优秀典型的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优秀典型成长和典型激励示范的氛围。
第三章 宿舍长选拔、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宿舍长选拔
(一)由宿舍成员推选或班委会任命产生;
(二)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委及其他主要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任职时间原则上为在校的全部阶段。
第十二条 宿舍长任职条件
(一)关爱他人,甘于奉献,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发展与稳定,品行端正,成绩优良;
(二)带头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章和制度;
(三)自律性强,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举止符合当代大学生的形象要求;
(四)在宿舍和班级中具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正义感,勇于担当、关心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宿舍长考核和奖励
(一)按照《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宿舍长给予奖励加分;
(二)结合宿舍长平时工作情况和宿舍集体表现对宿舍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加分的依据;
(三)所在宿舍获得“十佳宿舍”荣誉的,授予宿舍长“十佳宿舍长”荣誉称号,获得“文明宿舍”荣誉的,授予宿舍长“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宿舍长因工作失误或未尽职责导致所在宿舍出现重大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劝诫、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宿舍长由学生自律委员会宿管部和班委会共同监督管理。宿舍长日常工作应定期向班委汇报,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困难的可随时向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等反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